法律規定同居半年算重婚嗎?
一、法律規定同居半年算重婚嗎?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者有兩個婚姻關係,其第一個婚姻關係必須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即必須是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的,而後一個婚姻關係既可以是領取婚證的法律婚姻關係,也可以是事實婚姻關係。前者是法律上的重婚,後者是事實的重婚。
必須注意,同居不等於重婚,《婚姻法》也將重婚與同居並列,足以證明同居不等同於重婚。有配偶者也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這就是谷稱的姘居。因此,老公在未離婚的情況下,與其他女人同居的行為,不是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針對婚婚的五具體唯一概念就是首先,如果是法律重婚的話,當事人一般會有兩張結婚證,如果是屬於事實重婚的話,那麼當事人會和他人以夫妻的名義進行自稱同居,這樣才符合重婚的相關法律標準,針對於重婚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檢察院或者是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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