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中第三者能否起訴重婚嗎
一、重婚案件中第三者能否起訴重婚嗎
第三者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並不是所有的第三者都能夠告。必須是第三者構成重婚罪當中的受害者,即在與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期間,其並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那麼這種情況下的第三者才能以受害人的身份狀告對方重婚罪。
夫妻離婚後還能起訴重婚嗎
根據《刑法》上規定的追訴期五年內,只要能判定對方在婚內存在着重婚行為,那麼離婚後還是可以告對方重婚罪的。
重婚,重婚是指已經與他人存在婚姻關係卻進行在結婚的行為,即與兩個人存在兩個婚姻關係。重婚有以下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已經與他人存在婚姻關係,卻又與另一人辦理結婚。(2)事實上的重婚,即在以有婚姻關係配偶的前提下雖與他人沒有辦理結婚,但卻與其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非法同居。
重婚罪,重婚罪即觸犯了重婚的法律條款。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關係為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違反一夫一妻制即構成犯罪行為,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刑事責任。重婚罪犯不僅僅包括進行重婚的當事人,也包括自願或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一般來説,重婚罪將處於兩年一下有期徒刑,而第三者也會根據情節嚴重性獲得相應的處罰。
二、重婚認定。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説,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説,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在我國相關重婚犯罪的案件犯罪人應積極的對這類違法犯罪人員進行處罰。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處罰這類人員時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保護這類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性權益,離婚分割相關的婚姻財產時,還應照顧這類婚姻受害人員予以多分相關的婚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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