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證據是誰收集訴訟
一、重婚罪的證據是誰收集訴訟
在我國相關的重婚案件的證據由辦案的單位或受害者進行收集。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二、如何收集重婚罪的證據
重婚罪的證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
1、書證,比如:保證書、情書,同居房屋的購房合同、產權證、租賃合同等
2、物證,比如:照片、禮物等。
3、視聽資料,比如,錄像帶,電話(包括手機)通話記錄,手機錄音、短信,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能夠了解重婚事實的知情人範圍主要是當事人的親朋好友、雙方同事、鄰居之間。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自己對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怎麼認定重婚罪
三、構成重婚的要件:
1、當是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旦這類案件認定後,可以判處這類人員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害者如提出離婚時,我國的人民法院和民政局對這類案件予以同意,分割財產時應積極的照顧這類案件的受害者,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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