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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怎麼賠償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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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怎麼賠償另一方?

重婚罪怎麼賠償另一方?

犯有重婚罪的公民一般需要賠償另一方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具體的數額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並根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

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於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並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

同時,今後生存的需要也應給予過錯方一定的共有財產。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損害賠償係數並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10條即根據侵權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並便於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範性影響。

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

無過錯方因重婚者重婚行為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時,法院依法對其進行救助與支持是必然的,這也是維護弱者合法權益之要求,但任何事物都有其複雜的一面,重婚行為一樣也存在着複雜的情形。

重婚是指已結婚男女又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的行為,它是以一種公開化的夫妻形式對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關係的疊加。

重婚既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戰與否定,也是對自身已有婚姻的挑戰與否定。

重婚當中的民事賠償,其實就是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必須要以離婚為前提才能夠提出,通常情況下表現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法院已經確定夫妻中的一人構成了重婚的罪行,此時就是受害的一方提出要求對方對自己在精神上受到的傷害進行物質上的賠償,法官也只會在二人共有的財產中以偏向性的比例作為一種補償,對於共有部分之外的部分一般不會隨意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