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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能靠以婚男重婚罪嗎?

同居1.62W

情人能靠以婚男重婚罪嗎?

一、情人能靠以婚男重婚罪嗎?

情人能靠以婚男重婚罪,因為重婚罪的規定,只要雙方是以夫妻相稱,並且做出一定的共同生活的行為,那麼就可以認定成為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重婚行為。“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會構成此罪。這裏的明知顯而易見包含不管是被動知道還是主動知道,只要是重婚期間知道的,而沒有離婚的,都認定為明知。構成此罪的當事人不僅僅包含有配偶的一方,同時也包含與之結婚的另一方。

有配偶的情節,指代的是有實質性的配偶,其配偶可以是已經結婚,進行過婚姻登記的一方,或者是其存在沒有進行過結婚登記但是經常居住在一起,且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已經被周圍的人認定為夫妻即有實質的夫妻關係;這種情況以前發生在農村一些偏遠的地方,某些夫妻沒有登記結婚,但是有妻子或者丈夫,且孕有孩子,之後一方去外地務工而重新與當地的居民又結婚,這種情形我們可以判定為存在兩次婚姻關係的一方構成重婚罪。

,她也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重婚行為是兩個的重合,故行為人先與一方有事實婚姻,在事實上解除了該事實婚姻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的,不構成重婚罪。二是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後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賣後的,上述幾種情況都是受客觀條件或原因所迫,不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重婚行為,行為人沒有主觀罪過,故不應以重婚罪論處。三是已經登記結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離婚的期間,合法的夫妻關係已經或仍然存在,此時一方或雙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的以重婚罪論處。

重婚罪的量刑,應主要考慮重婚的手段、動機、社會影響和對當事人的影響,同時結合我國的歷史情況。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應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時間作為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時間界限,只在於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 的民事法律問題。

提醒女性朋友,應加強對自己的保護意識以及防範意識,如果感情很好,應先辦理結婚手續,再與對方生活在一起。雖然想讓對方得到應有的懲罰,但也要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否則,對方不構成重婚罪,而雙方只是同居關係。

在當代社會現在很多的人員他們都是存在着出軌的跡象,所以就會導致原來的夫妻感情破裂,甚至是導致雙方當事人離婚,這對孩子來説的話也是非常的不公平的,所以在這裏提醒大家注意,一定不要出現重婚行為,否則會面臨着一些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