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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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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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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是不為法律所禁止的,無配偶的男女雙方自願、長期、公開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一種兩性結合的方式。簡單地説,即是無配偶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或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行為。那在實際生活中,非婚同居的構成條件有哪些?下面是具體介紹。

一、非婚同居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非婚同居的雙方必須是無配偶男女兩性。

同性戀者不能構成非婚同居的主體,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是違反婚姻法規定的非法行為,不能構成非婚同居。

2、雙方自願建立像夫妻一樣的生活共同體,但並不具備構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非婚同居的雙方應該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經濟生活等為主要內容的共同體,但是,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構成婚姻關係。

3、同居行為必須是公開的。

同居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相稱不影響非婚同居行為的認定,只要同居行為是公開的,不為刻意隱藏的,就能成為非婚同居行為的構成要件。

4、同居行為應當持續一定期間。

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為持續一定的時間,是因為這種結合只有持續存在,才能證明其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而和“一夜情”等行為區別開來。在法律規制非婚同居行為的國家,都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持續一定的期間才能獲得非婚同居規則的使用,而且這一期間不能有明顯的間斷。

二、構成非婚同居的條件有哪些

1、內部關係方面

就人身關係而言,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也沒有法律認可的其他身份關係。就財產關係而言,非婚同居雙方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對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和使用進行約定。當發生財產糾紛時,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處理。

(1)對於同居關係中的財產糾紛,具體分割財產時,應招股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以夫妻名義非婚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解除以夫妻名義非婚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屬於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2、外部效力

在解除以夫妻名義非婚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至於非婚同居當事人與第三者之間,可能在其他方面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該意見沒有提及。

3、親子關係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非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由於其父母沒有合法婚姻關係而被稱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是否具備婚姻的形式要件是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的最關鍵區別所在,也就是説,是否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得到社會的承認,是區分兩者的決定因素。關於非婚同居的構成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標籤:同居 非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