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在哪個部門辦理
一、解除收養關係在哪個部門辦理
不同情況下,解除收養關係需要去不同的地方辦理。
1、雙方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要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2、就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後果有哪些
(一)解除收養關係後權利義務的變化。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二)解除收養關係後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
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解除收養關係後,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有給付生活費的義務,養父母享有一定的補償請求權。
1、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該生活費的數額,應不低於當地居民的一般生活費用標準。
2、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有權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此處的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何種標準計算,是按照實際撫養期間的生活標準,如果按照當時的生活標準,市場物價波動較大,應當結合案件審理期間本地的消費水平,以及實際支出情況的綜合情況,來確定補償的數額。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有權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導致收養關係解除的,養父母無權要求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收養關係當事人就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收養人、送養人以及已經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裁決收養關係是否予以解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確認解除收養關係的真實原因,養親子關係的現狀和生活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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