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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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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

收養

收養屬於一種法律行為,通過這一行為,其實可以在本來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建立一種擬製的血親關係,在收養關係合法成立之後,那麼也是會適用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規定。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的義務,而在養父母年老的時候,作為成年且有經濟能力的養子女,也是要對養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的。並且他們之間是互相享有財產繼承權的。而收養關係的建立,需要嚴格按照《收養法》中的規定來操作才行。

辦事指南

收養又稱,係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關係。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血緣聯絡之人間,擬製具有親子關係,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製血親。收養者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被收養者稱為出養子女。子女出養後,本生父母之親權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
收養成立的效力,是指收養關係成立後所產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後果。依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成立後,會形成如下效力: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係。《收養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消滅,《婚姻法》關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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