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拒絕做親子鑑定怎麼辦
親子鑑定這是屬於一種比較特殊的司法鑑定。實際上現在社會當中,很多的婚姻關係,就是因為在做過親子鑑定以後而徹底破裂的。這種事情,相信大家在生活當中也見到過。如果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話,這就會涉及到孩子的撫養費和財產繼承等諸多問題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起訴離婚拒絕做親子鑑定怎麼辦?
一、起訴離婚拒絕做親子鑑定怎麼辦?
1、可以堅決不做,但是法院可以適用推定的方式判斷親子關係是否存在。
2、一方否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出生的子女與其法律意義上的父親具有親子關係,或者非婚生子女請求確認其生物學意義上的父親,經常遇到的情況是,一方舉證證明其主張成立,而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反對,但往往並沒有相反證據同時又拒絕做親子鑑定。對此,越秀法院張婧法官表示,法院可以適用推定的方式判斷親子關係是否存在。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訴訟離婚需要提交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你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不能按時提供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偽造、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則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婚姻關係的證明材料(結婚證、身份證、户口簿或婚姻登記部門的證明書)。
(二)曾經有過糾紛並作了處理或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裁定等法律文書,或街道調解委員會及有關單位出示的證明;
(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後共同購置、婚後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雙方每月的經濟收入)、婚前個人財產(財產的來源、價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提供銀行存款帳號、發票等有關單據,具體説明品種類、原購價值、數量、來源、購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點)和處理主張,有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四)夫妻糾紛因打架引起傷害,應提供醫院診治記錄、居委會證明、法醫鑑定。
(五)子女的情況(具體説明是婚生子女、還是繼子女、收養子女。憶死亡子女、送養子女的基本情況和現子女住所地、帶養人的證明)、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六)家庭住房(是誰所有、共有或租賃、借用)、離婚後住房安排意見(遷出去向、接收方意見、單位證明等);
(七)認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
(八)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醫鑑定或醫院鑑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時間、醫院診治證明、結婚時有無隱瞞等證據。
(九)能證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應當提交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屬外文本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證據來源來自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需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或經我國認可的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認證方為有效。
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收集的,應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查證。申請書應包括查證內容、證據保管單位、部門、證人的姓名、地址、單位行詳細情況。
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其中一方要求做親子鑑定,但是另一方卻堅決不做,這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遇到這種情況,法院是可以進行推斷的。堅決不做親子鑑定,這不得不讓人覺得是有問題的,所以為了能夠證明自己的清白,最好還是配合做親子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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