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外遇調查過程中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一、老公外遇調查過程中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老公外遇調查過程中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構成犯罪最低會被判處管制,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應具有懲罰性。
二、哪些出軌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證明老公出軌的證據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的證據都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應該要儘可能多地準備證據,一遍於法官綜合判斷老公是否有外遇。具體合法的證據如下:
1.能夠顯示老公和情人親密關係的照片。
2.能夠證明老公和情人有婚外情的錄音,比如老公在談話中承認與情人是婚外情關係等。
3.能夠表明老公與情人之間是婚外情關係的各種錄像。
4.老公與情人之間的婚外情短信,可以是老公和自己,或者是老公情人與自己涉及到婚外情談話內容的短信都可以保留下來作為證據。
5.有時候老公和情人通過電子郵件聯繫中會涉及到婚外情的內容,妻子也可以將郵件內容作為老公出軌的證據。
6.老公與情人親口承認是婚外情關係的書面材料。
7.周邊鄰居或者朋友的證言也可以作為婚外情的有力證據。
三、什麼樣的出軌證據才能被法院採納?
1.出軌證據一定是客觀真實的,比如反映雙方不正當關係的照片應當是真實的攝影不能是通過技術合成的,否則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與要證明的事實有關聯。例如一方欲證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應當提供雙方發生婚外情的證據,如捉姦在牀的照片等,而諸如通話記錄、短信記錄等一般只能證明雙方進行過聯繫,而不能證明婚外情的存在。
3.取得證據的方式必須是合法的,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不會被法院採納。如果在自己家中抓住並拍攝老公與情人出軌的照片或錄像,這就是合法的。如果闖入老公情人住處或賓館拍攝的證據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反而有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
發現配偶另一方存在出軌有外遇的情形時,是可以自己收集或者聘請專業的調查機構調查外遇確實存在的證據之後,再將這些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繼而法院會受理此類糾紛。提出離婚,並説明對方有外遇的,此時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並且需要説明證據來源。個人收集證據時,不得實施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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