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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有哪些情形

離婚1.6W
離婚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有哪些情形
律師解析:離婚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有如下情形:
1、個人股權不進行分割,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股權一般協議分割(協議由非股東一方取得股東身份,需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協議不成或其他股東不同意的,雙方就出資額,起訴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