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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滿足三條必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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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隻要滿足三條就必須要離婚的;這需要結合案件的情形來進行確定。

只要滿足三條必離婚嗎?

(一)、離婚條件之——協議離婚的條件

當事人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自願的,他們簽訂離婚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作了適當的分配和處理,並且雙方沒有爭議。

以上就是辦理協議離婚的兩個條件,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就可以去當地民政局登記離婚。

(二)、離婚條件之——訴訟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這個條件其實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的重婚行為,不僅違反了民法典所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而且觸犯刑律,須受刑罰的制裁。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提出離婚法院應判決離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是有一方有妻子(或丈夫)還在外面“養情人”或“養小三”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雙方應互負的貞.操義務,無論是過錯方還是非過錯方提出離婚,都證明一個事實,即婚姻關係已很難維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過毆打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的折磨與摧殘。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摧殘、折磨家庭成員的身體或精神。遺棄則指有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的行為。上述情況的出現,已使得夫妻雙方很難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存在的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賭博、吸毒等惡習,要耗費大量家庭財產,並有損身心健康,有惡習者往往沉溺於其中不能自拔,已無法去履行其應盡的家庭義務。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此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人民法院應做出離婚判決。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之間長時間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則很難相互之間履行相關義務,夫妻關係從而近於名存實亡,故而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理應作出離婚判決。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四項規定,並不能完全概括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民法典》規定此項兜底條款作為補充。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協議,一種訴訟,只要雙方協商好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但對於走訴訟離婚是有一定的限制性,需要有證明來證明雙方已不能生活在一起,法院才會判決離婚,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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