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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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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這裏所説的離婚損害賠償,也是一種侵權行為的補償。因此,在要求賠償的時候,就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的條件:

(一)過錯方要存在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

1、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包括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或者以夫妻關係持續地共同居住。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這裏的家庭暴力,就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遺棄。一般情況下認為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不履行,或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具體的認定要根據具體案例進行劃分。

(二)要有損害結果的存在。因為只有在損害結果存在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賠償,因此,在損害結果上就要求去搜集證據加以證明。對於離婚案件的損害賠償,損害也是很難界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加以分析,看該損害是否到達要求賠償的程度。

(三)因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也就是説,在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過錯方的過錯行為要是導致離婚或是損害的直接原因。這樣,才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符合證據鏈的要求。以上是對於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的列舉,要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就必須符合上述的條件。

二、提出離婚賠償的訴訟時間限制

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於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在面臨離婚時,有很多人是由於對方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同時也對自己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創傷,那麼法律就規定可以向過錯方要求賠償,稱為離婚損害賠償。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提出離婚賠償的情況很常見,但是法庭卻不是每個案件都支持這樣的請求,法院判決需要看是否有足夠有效的證據證明你的主張才能夠支持你。

標籤:離婚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