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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起訴離婚需要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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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起訴離婚需要賠錢嗎?


離婚案件中極其容易產生財產糾紛,部分當事人也會疑問,一般起訴離婚需要賠錢嗎?其實,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是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的,但是如果一方有違反婚姻法的過錯的,那麼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賠償。接下來,本站小編會為大家詳細解答:


婚姻法沒有關於一方提出離婚應當賠償另一方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

1、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2、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5、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6、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7、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出軌的一方如果有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如果因為其中一方犯下嚴重婚姻過錯從而離婚的,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給予賠償。如果只是因為感情不合等情感因素而離婚,或者雙方都有犯下婚姻過錯,法院將不支持賠償。如果你對起訴離婚需要賠錢嗎還存在疑問,可以登錄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標籤:離婚 起訴 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