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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離婚後子女繼承權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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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父母離婚後子女繼承權有影響嗎?

養父母離婚後子女繼承權有影響嗎?

1、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不論離婚的父母是否扶養他(她)的子女,均不影響其子女的繼承權。子女的繼承權是緣於與其親生父母的血親關係,而父母離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關係,並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間的血親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同樣未改變,因此父母離婚不會影響子女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養父母子女之間,則可以因為養父與養母的離婚,子女歸撫養父親或撫養母親一方單獨來扶養,從而使得不盡撫養義務的養父或養母的一方與原養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因此這會導致相互繼承遺產權利的消滅。

3、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可以因繼父和繼母的離婚,子女歸繼父或繼母一方單方扶養,另一方因其不繼續承擔扶養責任而使原來的扶養關係終止,從而導致相互繼承權的消滅。

另外,如果養父母或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基本上已將養子女、繼子女扶養長大成年,或接近成年或能夠獨立謀生,此後,即使出現了其養父母或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離婚的情況,均不影響他們之間的收養關係或扶養關係,並且也不影響他們之間的相互繼承權。

二、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當公民死亡後生前的遺產也是可以有子女、配偶以及父母來繼承的,一般情況下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無法繼承或者是放棄繼承權時,也是會有第二順位的繼承人進行繼承,當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以及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也會會喪失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