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過錯方提出離婚能離嗎?
我國的過錯方提出離婚是不可以離婚的,法律規定的將因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作為法定離婚理由,應當是針對無過錯方而言的,不應當包括過錯方。立法者絕不是為了方便重婚者或實施家暴者離婚,將重婚或者家暴行為規定為法定離婚理由,是為了保障無過錯方能擺脱痛苦的婚姻,重新追求幸福的權利,也就是説,重婚或者同居,以及事實家暴、賭博、吸毒等,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對於過錯方以自己的過錯提出離婚,是不應當認定符合法定離婚理由的。如果過錯方以自己與他人同居的事實等過錯提出離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應當不准許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適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決離婚。
事實上,因一方的過錯引起的離婚,一般都是因過錯方的過錯,傷害了另一方的感情,使另一方絕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而當過錯方提出離婚時,如果無過錯方表示原諒過錯方的過錯,不同意離婚,這樣的婚姻夫妻感情並不一定都已經破裂。因此,在過錯方以自己的過錯作為法定離婚理由提出離婚,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判決准許離婚是不適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婚姻生活無法存續的狀況,此時我們應當在平時的生活中就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在出現離婚情況時不知道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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