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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公告離婚法院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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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公告離婚法院會怎麼判

一、夫妻之間公告離婚法院會怎麼判?

對於“公告離婚”是否都可以判決離婚,筆者認為應該分兩種情況:

其一,如果原告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已經下落不明滿2年,且經過法院公告被告仍未出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之規定,此時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在法院審理實踐中,我們遇到最多的還是這樣的類型,當事人起訴離婚時,一方當事人處於下落不明狀態或其他原因人民法院無法送達,法院採取公告的形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公告期滿當事人若仍未到庭應訴,法院將缺席審理案件,最終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筆者認為,此類“公告離婚”應該稱之為“適用公告程序離婚”,其條件與其他案件沒有什麼區別,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之一。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法院的庭審調查及走訪,確定原、被告確實感情已經破裂、或者原告有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那麼法院可以判決原、被告離婚。如果公告是因為通過其他途徑無法找到被告、原被告分居時間短暫、原告亦無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那麼法院可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二、適用於公告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允許。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相應的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並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發佈查找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准予,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採用公告方式送達,並且要遵守法律關於公告期的規定。由於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後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佈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於60天。對於出國後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不用調解。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5、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因此,解除婚姻關係就會成為定局,即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公告離婚的適用條件是法律統一規定的,基本上都是以被告失蹤為公告離婚的適用條件的。在找不到被告,原告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早就沒有感情了的情況下會同意離婚。但是,由於公告離婚的這種情況,本身的適用情形就非常的特殊,有如果失蹤的被告會突然出現,那之前的公告離婚有可能會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