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訴訟離婚費用需要多少
一、法院起訴離婚程序費用標準是怎樣的
訴訟離婚費用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2、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離婚訴訟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 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 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 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 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 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 10010元。
4、訴訟離婚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哪種情況下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議離婚,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有一下幾種情況:
(一)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係。
(二)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係,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則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或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而解除同居關係,只有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四)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對於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五)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
考慮到大多數的夫妻離婚首選的都是協議方式離婚,而對訴訟離婚瞭解的比較少,所以小編才在上文中就訴訟離婚中的訴訟費和情形作出了介紹。不要認為訴訟離婚算是兜底的離婚方式,只要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就一定能離婚成功,此時還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標準,最終才能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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