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男方不同意怎麼辦?
一、如果想要離婚男方不同意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離婚,由法院直接受理。男、女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只能訴訟離婚,由想離婚的一方起訴至法院通過法律的強制力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當然起訴方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提供感情破裂的證據,涉及孩子撫養、財產糾紛的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判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考慮到以下幾點:
第一點雙方的感情基礎、結婚時間、婚姻關係存續期內的情感情況及是否分居等情況;
第二點是否符合法定離婚的事由,比如另一方有家暴、吸毒、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惡習或者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原告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通知原告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被告同意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原告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原告仍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在分配財產以及撫養權的時候都會偏向無過錯的一方。並且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賠償一定的損失。具體賠償多少是由法院來判決。但是要注意,除非一方自己聲明瞭的,不然法院是不會判決淨身出户這種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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