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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書可以馬上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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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調解書可以馬上登記嗎

離婚調解書可以馬上登記嗎

可以,離婚調解協議只要雙方簽字並送達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離婚要先調解的原因如下:

1、通過離婚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係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離婚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離婚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

4、經調離婚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衝區,有充分的考慮餘地。

因此,在我國離婚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這是因為法院希望通過對當事人進行溝通、説服或者教育來喚醒離婚者對家庭的一種責任感或者眷戀感,更好的維護家庭的穩定。是一種從情感方面,道德方面對婚姻的補救。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當事人員還應按照我國民法典律規定時間進行辦理,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前的,具備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員予以承認這類婚姻狀態。但在條例執行後的,男女雙方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定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