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當事人可以不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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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以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為原則,在當事人能夠表達自己意思的情況下,出庭應訴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不能僅由訴訟代理人進行代理。同時,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也規定,原告在經傳票傳喚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結合這兩條法律規定來看,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簽收法院的開庭傳票後,如果確實有無法到庭的客觀事由,應該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處理。沒有特殊情況或者有特殊情況而事先又未提出書面意見,那麼可以按撤訴處理。
如果雙方沒有異議,可以去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則一方可以去對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起訴,另外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但是不想回户籍地辦理,也可以在居住地法院辦理離婚速裁,兩種程序都需要雙方出席。如果有法定的離婚情形如賭博、吸毒、家暴、婚外情、分居滿兩年等,法院很大可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的話法院可能不會判離婚,但是判決後繼續分居六個月以上可以再起訴,此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大。
根據上述內容的,起訴離婚當事人可以不到場嗎?起訴離婚時,如果説本人除不能表達的意思以外使用,需要出庭,但是如果説真的有特殊情況,確實是因為特殊情況而無法出庭的人,那麼他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如果説沒有特殊情況,然後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將會進行撤訴處理。本站歡迎您來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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