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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訴離婚要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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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訴離婚要證人嗎?

當協商不能解決離婚中的一些問題時,一方可以採取起訴的方式解決。起訴離婚屬於普通的民事訴訟,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當事人提交訴訟狀的同時,也應該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只要可以證實雙方感情破裂即可,那麼,一方起訴離婚要證人嗎?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一方起訴離婚要證人嗎?

起訴離婚可以不需要證人。雙方都同意的話協議離婚即可,不需要證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可以起訴離婚,感情確已破裂的話,法院會准許離婚。起訴家庭暴力才需要證人。可以去醫院做鑑定,證明是被打後的傷。但是需要證人證明是丈夫那邊打的。這樣基本上一次就能離了。如果沒有證人也可以起訴離婚,丈夫不同意離婚的話就半年後起訴第二次。總是能離掉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的訴訟狀應該怎麼寫?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離婚起訴狀,名稱可以是:離婚起訴狀、離婚起訴書、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書。離婚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離婚訴訟管轄等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了離婚訴狀寫作應包含的一般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事實證據提出訴訟請求。當事人起訴時所提出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歸根結蒂要落實在證據的有效性上。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相關事實,那麼訴訟請求就無法得到支持,反而還有承擔多付訴訟費的風險。因此,合理確定訴訟請求的範圍,是避免風險贏得訴訟的關鍵。

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是對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解釋和説明,離婚訴狀“訴訟請求”的提出應當建立在“事實與理由”基礎之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給大家分析了一方起訴離婚要證人嗎?這個問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感情破裂,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證人的。如果是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訴訟,原告為了爭取一個好的判決結果,可能會找到相關證人出庭。一個離婚案件從受理到判決,基本要三個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