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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被告怎麼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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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被告怎麼答辯?

當夫妻雙方婚姻關係走到盡頭就可能會面臨離婚的結局,在離婚協議上,很多人可能會因為財產等原因不能很好的協商和溝通下去,那麼此時相關法律部門就會出面去調解和判決。夫妻雙方中一方選擇了起訴,那作為被告是否會變得被動呢?起訴離婚被告怎麼答辯才合適呢?這是本站小編想為大家解決的今日問題,歡迎閲讀。

起訴離婚被告怎麼答辯最為合適?

1、答辯期間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涉外案件當事人另有規定),可以提出答辯狀,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辯駁。被告或被上訴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被告對受訴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答辯期間應注意的問題

(一) 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

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後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於被動。

(二) 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繫,及時知曉開庭時間。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於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並收閲,這樣可以瞭解對方的心裏動態。

(三) 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着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繫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在離婚案件上,作為被訴訟者,作為起訴離婚被告怎麼答辯才合適?因為已經涉及到離婚環節,那麼儘量向人民法院,向法律部門講事實,擺道理,根據自身的情況向上級彙報和協調。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掌握好自己的材料,沉着冷靜地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