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婚外情構成犯罪嗎
一、一般來説婚外情構成犯罪嗎
婚外情是否會構成犯罪要看具體的程度。婚內出軌和重婚都可以俗稱為婚外情,是否構成重婚要看證據。
重婚罪,顧名思義,就是指重複了婚姻關係。這是我國刑法對重婚罪的定義。民法中,我國新婚姻法規定,不再認定事實婚姻的存在,但是在實際審判中,我國目前依然以事實婚姻構成的重婚罪來追究重婚罪者的法律責任。
認定重婚罪的主要情形:
1、有配偶者又與第三人結婚。
這種情況比較容易認定,因為婚姻一方進行了兩次結婚登記,屬於大家都比較容易理解的重婚情形。
注:分居兩年以上的夫妻在未解除夫妻婚姻關係之前不可以再次與他人進行結婚登記,否則構成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這是針對婚姻中出現的第三方的一種情形,如果第三人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仍然選擇與之進行結婚,那麼也會被認定為重婚罪,承擔刑事責任。
3、有配偶者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這是大家比較常諮詢的問題,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又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重婚罪應當依據是否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那麼是可以認定為重婚罪的。
注:並非只有進行兩次結婚登記才構成重婚罪。
二、婚外情離婚取證注意什麼
收集離婚證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收集證據,在離婚訴訟中,既是關鍵,又是難點。為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佔便宜”,離婚當事人都必須收集到對自己有利且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根據證據的證明對象可以把證據分為: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家庭暴力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重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而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又可把證據分為以下幾種:
1.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夫妻雙方或一方形成的涉及婚姻問題的文件等證據。
2.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3.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
7.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婚外情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但是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如果不滿足犯罪的,當事人可以收集出軌方進行出軌行為的書證、物證、以及相關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之後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和證據向法院進行起訴離婚,並且向法院申請物質或者精神上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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