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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定要在登記地起訴離婚

離婚2.13W
是否一定要在登記地起訴離婚
律師解析:不一定,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到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