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外欠債務怎麼分配?
協議離婚時需要對債權債務進行約定,其中,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有約定或者能夠對夫妻共同債務達成和議的情況下,適用約定財產製,按照約定處理;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為一方所負債務,若另一方可以證明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由負債方負責償還。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協商離婚時,要對債務問題進行協商一致。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基於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
在這裏提醒大家,協議離婚中,在債務問題上一定要大家説清楚,以免日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上的支付義務,可以拿着離婚協議直接起訴到法院對方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或者重新分配。
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時雙方有債務的話,那麼就要協商清楚雙方債務分配的問題,因此,雙方就要認定好哪些是屬於共同的債務,那些是屬於個人的債務,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利益,所以,不同的情況所分配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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