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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同意離婚法院是不是直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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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被告同意離婚法院是不是直接判決

法院如何認定感情是否破裂呢?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