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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精神病男方殘疾離婚孩子判給誰

離婚2.01W

要看具體情形。在審判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後,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判歸其配偶撫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持。
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進行撫育。
民法典》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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