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夫妻一方所欠債由雙方還嗎
一、離婚前夫妻一方所欠債由雙方還嗎
夫妻離婚前的個人債務應該由個人償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實有一部分的債務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所謂的個人債務也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這樣的話,離婚之後,夫妻兩個人都有義務共同償還該筆債務,對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的界定也很簡單。
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
下列債務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1、 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 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個人負擔的債務,但如果將共同債務約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或者將一方的個人債務約定為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5、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個人實施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三)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前夫妻一方所欠債應該由欠債方個人償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一部分債務由一方欠下的,那麼就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也會認定為一方債務,不會納入到夫妻共同承擔的範圍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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