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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多久告重婚罪失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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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多久告重婚罪失效立案

一、離婚多久告重婚罪失效立案

重婚罪屬於刑事犯罪,當事人應該參照以下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八十內七條 容【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重婚罪立案標準 

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

2、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三、重婚罪怎樣才能讓公安機關立案

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所以重婚罪需要當事人直接到公安局去報案或去法院起訴,公安局立案程序: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出軌或者是同居並不能代表是犯了重婚罪,這是一種道德上的問題,即便雙方生下孩子也並不一定是犯了重婚罪。在婚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犯重婚罪的一方進行損失賠償,或者是財產分割的時候少分割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