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沒有結婚證如何起訴離婚?
1.沒有登記結婚不需要起訴離婚。若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當到法院訴訟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規定處理。
2.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申請補領結婚登記的,一般要求男女雙方均到場進行拍照才能辦理補領結婚證。而離婚訴訟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才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願離婚的一方往往不會配合欲離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
這種情況下,欲離婚的一方應如何證明其婚姻關係存在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條第三項,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因此,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證明婚姻關係的存在。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範圍
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者離婚判決生效之日止。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屬於共同所有的五種情況: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若是夫妻雙方本來就沒有結婚證的,本身就不需要進行訴訟離婚。若夫妻雙方的結婚證被撕毀或者丟失,需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到民政局進行補辦,補辦之後到法院進行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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