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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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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條件和程序

想要辦理離婚必須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夫妻雙方可以自願協商解除婚姻關係,也可以在出現離婚的法定條件後向法院起訴離婚。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關於離婚條件和程序的相關法律知識。

離婚,又稱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一、離婚要注意的要點是:

1、離婚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的本人。離婚涉及身份關係的消滅,體現的是夫妻雙方本人的意志,因此,必須有夫妻雙方本人提出,協議離婚的,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的,提出的一方必須親自向法官表達自願離婚的意是。

2、離婚必須以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

3、離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離婚的法定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這一條包括兩種情況:其一為重婚;其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的重婚行為,不僅違反了婚姻法所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而且觸犯刑律,須受刑罰的制裁。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提出離婚法院應判決離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雙方應互負的貞操義務,無論是過錯方還是非過錯方提出離婚,都證明一個事實,即婚姻關係已很難維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過毆打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的折磨與摧殘。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摧殘、折磨家庭成員的身體或精神。遺棄則指有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的行為。上述情況的出現,已使得夫妻雙方很難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存在的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賭博、吸毒等惡習,要耗費大量家庭財產,並有損身心健康,有惡習者往往沉溺於其中不能自拔,已無法去履行其應盡的家庭義務。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此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人民法院應做出離婚判決。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之間長時間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則很難相互之間履行相關義務,夫妻關係從而近於名存實亡,故而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理應作出離婚判決。

注意兩點:

(1)夫妻之間分居的原因應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

(2)分居的時間應該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四項規定,並不能完全概括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婚姻法規定此項兜底條款作為補充。

三、登記離婚的程序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1、辦理登記離婚的前提條件是:

第一,當事人自願離婚,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其目的是為了真正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

第二,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登記,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

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户口證明;離婚協議書;結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於離婚申請,應當根據《婚姻法》與《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持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真實、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要求離婚、是否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已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是否都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等等。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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