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什麼程度可以離婚
一、家暴什麼程度可以離婚
關於何種程度才算作為家庭暴力法律並沒有規定,只要是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餓凍、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的行為,都應當屬於是家庭暴力的行為。但是偶然極少的打罵行為,我們認為並不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為。
二、家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1.報警記錄。
這個報警行為可以是受害人自己做出的,也可以是聽到或是見到家庭暴力的鄰居做出的。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後,一般會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如果暴力正在進行,他們會出手阻止暴力,如果暴力已經結束,警察會將雙方當事人帶回派出所,詳細詢問事發的具體情況,並將雙方陳述的記錄下來,這就是報警記錄。這份報警記錄是反映存在家庭暴力最好的證據,由於是公權力機關做出的,證據效力比較高。如果施暴時,受害者無法報警,可以在施暴結束後的最短時間內,撥打110或者自己到派出所去報警,製作相關的記錄。
2.驗傷報告。
家庭暴力一般要求造成輕微傷以上結果,因此家庭暴力的驗傷報告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遭受家庭暴力報警後,警方一般會給受害方開具專門的驗傷申請單,到指定的司法鑑定醫院進行傷情鑑定。如果沒有報警,受害方也可以自己去醫院驗傷,將傷情報告作為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保存好。另外,當事人也可以把自己受傷情況拍成照片保存。值得提醒的是,受害方自己去驗傷的報告和照片沒有專門司法司法鑑定機關出具的驗傷報告效力高,而且對於受害方自己的驗傷報告和照片,對方在法庭上一般也會予以否認,會説成是受害方自己不小心受傷所致。
3.證人證言。
居住在經常發生暴力家庭旁邊的鄰居,一般對暴力情況都會有幾分知情。可以請知情又願意作證的鄰居,到法庭上作證,該證人證言會成為指認家庭暴力很好的證據。經歷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一般還會尋求居委會等調解組織的幫助,該調解組織的人員也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存在出庭作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明確説明什麼程度的過分行為才認定為家暴,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身感受來決定,當自己忍無可忍的時候就可以提出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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