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第一次開庭應該注意些什麼?
離婚和結婚是兩個家庭的事情,但是離婚卻沒有結婚去民政局領個證那麼簡單,離婚牽扯的事情有很多,如果不能和平的達成協議離婚,就需要打官司,通過訴訟的途徑進行離婚,離婚官司大多理由也都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官司第一次開庭應該注意些什麼?
離婚官司第一次開庭應該注意些什麼?
應該注意自身的主要問題和主張還有邏輯性很重要,要合理利用自己有效證據。
在開庭時應該注意的是主要問題和你的主張,思想集中聽法官的問答,回答時想好再説,反應敏捷抓住要點實施合法權益,假如對方因出軌過錯導致感情破裂,可和法官提出財產分割佔三分之二或全部的訴訟。
1.增加訴訟請求
離婚訴訟請求出於策略方面的考慮,既可能是為省案件受理費在訴狀中故意少列財產分割請求;也可能是為給被告一個“煙霧彈”,故意少提訴訟請求,讓被告放鬆警惕,在起訴書中會少列訴訟請求。當然,也可能因財產調查的限制,有些財產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等需要通過法院調查才能知道,不得不少列訴訟請求。為此,作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原告可以在庭審結束前的任何時間,向法庭要求增加訴訟請求。
對於訴訟請求的增加,千萬不要不好意思認為這是給法庭增加麻煩而不好意思提。處理麻煩是法庭的職責所在,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否則後果可想而知。而增加訴訟請求的方式,只須在庭審過程中口頭向法庭闡明即可,由書記員作出記錄。
若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在法庭第一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時調解成功,要麼是雙方和解,撤回起訴;要麼是達成離婚調解協議。
2.法庭發言簡明扼要
離婚糾紛的特性所在,必然牽涉太多的情感糾葛。無論是原告方,還是被告方,都可能有滿腔的抱怨要在法庭上一一抒發出來,並希望法官能充分了解自己的無辜和對方的過錯。而法官往往會打斷當事人的這種繁複的陳述,要求當事人簡明扼要地敍述相關問題。很多當事人一被法官打斷,下一步則不知道該説什麼了,只得放棄不再陳述。
有經驗的律師事先就會告知當事人法庭的庭審步驟,一個完整的庭審過程會有幾下十四個步驟,即:
1)原告闡明訴訟請求;
2)被告答辯;
3)原告舉證;
4)被告質證;
5)被告舉證;
6)原告質證;
7)法官詢問原告;
8)法官詢問被告;
9)原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一輪法庭辯論;
10)被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一輪法庭辯論;
11)原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二輪法庭辯論;
12)被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二輪法庭辯論;
13)原告最後陳述;
14)被告最後陳述。
而法官對當事人的詢問,一般圍繞以下七個方面發問:
1)雙方如何認識;
2)結婚登記時間;
3)婚後有無生育子女;
4)婚後感情如何;
5)雙方發生矛盾的原因;
6)有哪些共同財產;
7)有哪些共同債務。
每個法官的庭審方式會有所不同,但都大同小異。當事人針對以上情形,簡述清楚相關問題即可。
3.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離婚訴訟涉及到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在庭審之前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註明擬申請出庭作證證人的具體身份,要證明的內容。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情形,常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特別是另一方的過錯情況;二是,證明雙方對外的夫妻共同債務。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常會向法庭提交證人的書面證言,或是向第三人書具的借條等。這些書面證詞,在證人不到庭的情況下,一般不會確認效力。而有經驗的當事人常因此而拒絕質證。
為此,若證人的證言對本案事實的認定有關鍵作用,一定要在庭前準備好,並且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內提出。別指望法庭會通知當事人是否要申請證人出庭,也別等到下一次開庭時再申請出庭,因為你根本不知道庭要開幾次。
4.申請財產評估或鑑定
對於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雙方爭議較大的,則要申請專業機構對財產的價值進行評估。但要注意的是,評估一定要在庭審過程中申請法院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否則,自行委託評估公司,只能是白白浪費評估費。
財產的價值,如房產,可以先至房屋中介公司進行詢價。中介公司給出的市場價會略高於評估公司評估的價格。這樣做的話,可以事先做到心中有數,避免陷於不必要的爭執中,儘可能達成調解為宜。若是出現一方惡意將房產轉讓或是將財產損壞,為追究對方的賠償責任,則必然需要對財產價值作出評估。
5.申請財產保全
在離婚訴訟中,往往會出現一方故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對此,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就尤為重要。
但並非在離婚訴訟中就一定非採取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不可,畢竟還涉及到保全費的交納及擔保財產的提供問題。並且,如若離婚請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則保全亦會隨之解除,而之前交納的保全費由原告方獨自承擔。
為此,申請財產保全要注意以下三個前提:一是,有相對充足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二是,對方有可能在起訴離婚後不在同一個城市生活,以後找對方執行會比較困難;三是,對方轉移財產後,無穩定的職業及收入,以後不便執行。
6.申請延期舉證
對於一些一時無法取得,但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又非常重要的證據,要在庭審之前就向法庭提出申請延期舉證。不要等到開庭後,涉及到這方面的證據時再向法庭提出申請。這種情況下常會被法庭駁回,而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向法庭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要説明證據的具體內容,一時無法提供的原因,該證據與本案事實認定的影響。法庭認為確有必要的,會准許延期舉證申請但會有一個期限,到期仍未舉出的,視為舉證不能。為此,要注意一時不能提供證據只是因為時間上的問題,還是自己無法提供,必要時應及時申請法院協助調查。
7.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切忌進行人身攻擊,情理結合的法庭辯論常能使法官糾正在庭審過程中的一些有偏差的認識。在離婚訴訟中,法官為防止雙方矛盾的激化,一般不准許當事人直接向對方發問,而是採取當事人直接陳述相關事實,由法官詢問對方所述是否屬實的方式來變通。
為此,在法庭辯論之前,若有相關事實需要法庭查清或補充,應及時向主審法官説明,以免遺漏了相關事實。
一般來説,法庭辯論主要圍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財產如何分割,小孩如何撫養三個方面來進行,生活中的瑣碎細節則沒有必要再一一列舉。我們常要求當事人在這一階段配合好律師來發言,當事人主要從情的角度來説明自己的觀點,而律師則主要從法與理的角度向法庭闡明自己的代理意見 。
8.審閲庭審筆錄
庭審筆錄是對整個庭審過程的完整記錄。一般來説,一份完整的庭審筆錄,除了包括前述第(2)點所涉及的十四個庭審步驟的記錄外,還有對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核實,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告知,以及舉證期限、下一次開庭的時間等內容。
由於記錄的速度相對於語速而言,肯定要慢,因而書記員在記錄的時候常會以縮略或概括的方式記錄當事人的發言。 稍不注意,甚至有可能將當事人的陳述內容記錯的情況發生。因而,在庭審之後一定要認真審閲筆錄內容,發現有記錯、漏記的地方,要及時要求書記員更正。
不要指望主審法官對整個案件事實都掌握清楚,每個法官都有大量的案件要審理,這個案件庭審結束後緊接着下一個案件又要開庭。等到其抽空製作判決文書時,可能對庭審過程早就淡忘了,庭審筆錄則是一個重要的佐證依據。並且,有的合議庭成員並未參與到庭審過程,也只能藉助庭審筆錄來了解案件事實。若對判決結果不服,需要上訴時,二審法院的法官更是隻能從庭審筆錄瞭解案件的事實。為此,庭審筆錄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一般情況下,應在每一頁的庭審筆錄下簽字確認,最後一頁還要署上日期。
因為是第一次上庭所以前期的準備一定要充分,上庭時也不要緊張,按照訴訟材料從容面對,在對方陳述的時候要有所記錄和想法,實施予以反擊,在反駁對方觀點時,一定不要慌張和生氣,要有條理的陳述觀點,打離婚官司是一件非常耗神的事情,所以休息好也很重要,要注意身體的保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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