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屋補償怎麼劃分?
一、離婚後房屋補償怎麼劃分
首先,私有住宅的拆遷補償,只給予房屋產權人,通俗一點就是房屋的主人。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在離婚後已經屬於一方的,那麼拆遷補償款只能給到房屋產權方,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
再者,未取得產權的公房,法律規定,離婚時需要確定由哪一方使用居住,並對另一方給予補償。所以在公房拆遷補償的時候,政策還是對居住人進行補償,離婚後,未取得公房居住使用的一方無權請求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
如果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對宅基地住房的產權人進行補償的,則離婚後未取得房產產權的一方無權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如果政策規定按照户口進行拆遷補償,離婚時户口未遷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户口已經遷出的,則無權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二、離婚後房屋補償費如何計算
人民法院判決房產歸一方,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法新近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中提出了一個被很多法院採用的簡便實用的離婚款的計算公式,具體為:房屋現值÷購買房屋總支付款(首付 按揭貸款本金總額 貸款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總額(包括本金和利息)÷2。在計算離婚房屋補償款時,需要考慮很多方面。房屋現值的評估即是一大方面,房產現值評估需要花費一大筆資金,因此,在離婚房產補償時,最好是夫妻雙方協商處理,這樣不僅省錢,也省事省力。
三、拆遷補償款提存的程序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將拆遷補償款匯入專户存儲賬號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離婚意味着婚姻的完結,感情的終結,離婚後雙方便只擁有道德上的關係,而非法律意義上的關係。國家對離婚後財產劃分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房屋補償做出了相應的解釋。離婚時,已經劃分好房屋歸屬,拆遷時也應按此執行,與對方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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