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開庭審理流程是怎樣的?
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由法院的審判員主持,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書記員應當查明離婚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1、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2、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審判長宣佈閉庭,各方等待法院判決。
二、起訴離婚訴訟費用是多少?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從程序上包括開庭準備、開庭審理及作出判決等環節。其中開庭審理流程是從法庭調查開始,法官宣佈開庭後,公佈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調查結果,聽取當事人陳述,之後進行法庭辯論階段,由原告及被告針對離婚糾紛展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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