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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休庭多久才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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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案件開庭的次數,所以也就沒有規定兩次開庭之間的時間間隔。司法實務中,大部分情況下,法院審理案件只開一次庭。法院開庭審理的目的在於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根據案件及開庭的實際情況不同,如果事實沒有查清楚,法院可能會選擇再次開庭進行審理。如果案件事實經過一次庭審已經查清,法院就製作判決書並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了。因此,對於休庭後是否需要再次開庭以及何時開庭,有承辦法官決定。當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庭審後跟法官進行溝通看是否需要第二次開庭。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無論開庭的次數是一次還是兩次甚至更多,法院都需要遵守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即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需要在三個月內結案;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需要在六個月內結案。只有特殊情況下,經審批後審理期限才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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