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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離婚要去領導那裏嗎

離婚1.77W

人民法院處理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的離婚糾紛時,凡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都比較好,非軍人一方又沒有什麼重要原因而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配合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對其進行説服教育,勸其珍惜軍人的婚姻關係,服從國家整體利益,正確對待自己的婚姻問題,儘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但如果過錯一方在軍人,或者過錯主要在軍人一方,或者軍人一方雖無過錯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做調解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維持夫妻關係而應該離婚的,人民法院應通知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取得軍人同意,准予離婚。
處理這類案件時應在貫徹對現役軍人特殊保護原則的同時,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也要注意保護非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既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又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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