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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離婚代理詞由誰來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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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下落不明離婚代理詞由誰來書寫?

一方下落不明離婚代理詞由誰來書寫?

原告代理詞是由原告代理人書寫,代理詞是律師等訴訟代理人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在法庭辯論環節為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意見,以此為基礎所形成的訴訟文書。相對於其他訴訟文書,代理詞的寫法比較靈活,並沒有統一的格式,大體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二、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我國民法典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該類離婚中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中沒有具體規定。

目前,在我國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

第一,只判決准予離婚,而對財產既不作審查也不判決,這種做法雖然簡便,但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既不作具體核實也不作分割處理;

第三,對財產作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基於夫妻關係的產生而產生,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享有的財產。

三、一方下落不明如何離婚?

宣告失蹤是離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蹤不是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綜合上面所説的 ,一方下落不明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如果請有代理人代為訴訟,那麼就需要由代理人寫一份代理詞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同時對於原告還需要多收集相關的證據,只有確定當事人已失蹤,才會按規定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