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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的離婚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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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的離婚程序是什麼
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雙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沒有領結婚證就只是同居關係,不是合法夫妻就不受法律保護,也不用離婚,關於孩子及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解決。
不屬於合法婚姻未到民政部門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從當前看事實婚姻也不算(除非補辦合法婚姻手續),只能認定為同居關係並有非婚生子女。事實婚姻的概念是:指雙方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户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四離婚協議書;五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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