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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補辦結婚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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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婚生育補辦結婚證可以嗎?

非婚生育補辦結婚證可以嗎?

非婚生育補辦結婚證顯然是可以的,另外對於未婚生子罰款與辦結婚證無關。未婚生子補辦結婚證也是要罰款的。應當法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且未婚男女生活在一起是同居關係,這種同居關係法律不予認可。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二、非婚生育的子女撫養權怎麼認定

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有關非婚生育的情況,是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即使後期補辦了結婚證,也是需要根據計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來交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生育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諮詢工作人員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