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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有什麼用,幹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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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每一個人都會結婚,對於結婚來説對於我們每一個人肯定都不會陌生,我們對於結婚都會有着一定的瞭解。我們大家都知道結婚之後我們國家的民政局就會給雙方結婚證,那麼我們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就是結婚證有什麼用呢?

結婚證有什麼用?幹什麼用?

一、結婚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現在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般情況下,結婚證能夠證明兩人之間有婚姻關係,有夫妻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但是,如果屬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比如,隱瞞沒有得到法定婚齡的事實,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辦理了結婚證的等等)雖然有結婚證,但婚姻是自始無效的,不會產生婚姻的效力,當事人之間也沒有夫妻之間的法定權利與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屬於結婚的程序性規定,是為保證當事人雙方自願締結婚姻的實體條件服務的,也就是説當事人雙方是否親自到場並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保證當事人的結婚合意的自願!因當事人的是否自願是其締結婚姻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很難通過其他加以證明,所以婚姻法將其以“必須”的字眼加以強調。

二、但是,對於一方或雙方未親自到場的情形,應該區分雙方當事人的結婚合意的是否自願而有不同:

(1)雙方當事人有結婚登記的共同意願,或共同實施欺騙行為或一方實施欺騙行為而另一方認可(即結婚合意的意思表示真實自由),除婚姻無效情形外,應認可其婚姻的效力。

(2)婚姻登記為一方當事人利用關係取得,另一方在其登記時因被脅迫結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雙方當事人均非自願的情形,如單方或雙方父母瞞着子女為其辦理的婚姻登記,其法律效果應當亦如上面第二種情形,賦予男女雙方以撤消權。蓋因就結婚登記這一法律行為而言,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應與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法律效果相同。

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結婚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在中國,情侶領取結婚證的真正意義就是保障夫妻的共有財產權,因為財產是人必不可缺的生存條件,可是結婚證並不能有效地控 制和杜絕婚內人士的道德“出軌”。對於穩定的婚姻,結婚證幾乎毫無用處。可是,婚姻一旦出現危機,結婚證的作用就大多了。如此看來,結婚證是愛情關係轉換為婚姻關係的通行證;而離婚證則是婚姻失敗和失去財產的證明書。

對於結婚證有什麼用的問題在我們國家結婚證是為了保障我們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有效證件,結婚證對於結婚是有着很強的法律效益的,所以説結婚證是非常的重要的。結婚證的用途也非常的多,而且還可以證明雙方的婚姻關係,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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