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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結婚保證書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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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結婚保證書是怎樣的

一、最新結婚保證書是怎樣的

結婚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並不禁止夫妻雙方簽訂婚姻保證書,所以婚姻保證書的本身是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有效的,而且夫妻之間依照法律規定是具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如約定不能出軌、婚外情之類的,如果違反應按約定承擔後果,但如果在其中有不得離婚等約定的話,因其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會被確認為無效。也就是説保證書可以有效,但其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會被確認無效。

(一)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於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係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在婚內保證書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規定了四種損害賠償情形,本文認為,對於夫妻雙方就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賭博、吸毒等),作出損害賠償約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系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銷情形,且不違法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什麼時候可以籤婚姻保證書?

結婚之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姻保證書的情況在現代社會已不鮮見,那麼什麼時候可以籤婚姻保證書?換句話説,當事人在什麼情形下會簽訂婚姻保證書或者婚姻保證書一般會約定什麼樣的內容,從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來看,婚姻保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僅限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知曉、無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在婚後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書而重歸於好的情況屢見不鮮。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其中類似“淨身出户”、“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並不鮮見,可能其中還會夾雜着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樣態。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雙方私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會有民間組織介入,一般一方會對另一方產生不信任,故多數情況下一方會主動要求對方寫下婚姻保證書,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為的改正決心等,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徵性意義。

結婚保證書並沒有限制一定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但要是在結婚之前簽訂結婚保證書的話,則該保證書的生效需要以男女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否則的話該保證書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結婚保證書籤訂了之後,若是其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那麼也是會導致保證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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