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起訴狀的格式是什麼
正常的離婚訴訟請求和可撤銷婚姻這是兩種概念,不過此類案件都是屬於普通的民事糾紛,而且如果原告方要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的話,除了要有充分的證據以外,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必須要原告方提交撤銷婚姻的起訴狀。雖然此起訴狀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律師執筆的,但是仍然有很多普通公民對此訴狀的格式是比較好奇的。
一、撤銷婚姻的起訴狀的格式是什麼?
民事起訴狀
原告:趙××,女,19××年××月××日生,漢族,身份證號:××××××,××單位工作,家庭住址××市××區××號,聯繫電話:××××××。
被告:錢××,男,19××年××月××日生,漢族,身份證號:××××,××單位工作,家庭住址××市××區××號,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
2、兒子錢×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3、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趙××(簽名)
2015年××月××日
二、可撤銷婚姻如何撤銷?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的婚姻關係。那麼,可撤銷婚姻該如何撤銷呢?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另外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婚姻的申請,必須要在婚後1年之內,由被脅迫一方主動提出。之所以要規定這樣一個時間限制,是為了儘量維持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如果婚姻登記已經過了1年,受脅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離婚訴訟。也就是説,可撤銷婚姻締結時間只要超過1年,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完全合法的婚姻。
在我國,撤銷婚姻的起訴狀的基本格式也就是普通的民事起訴狀,在起訴狀當中,最重要的幾個部分就是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可撤銷婚姻是要求原告方在結婚以後一年之內依法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另外我國婚姻法當中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是針對受脅迫而結婚的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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