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領結婚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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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結婚採用登記制度,結婚以領取結婚證為合法婚姻的前提。如果不領取結婚證不屬於合法婚姻,只能屬於同居關係。目前我國對於1994年2月1日以前未領取結婚證的承認為事實婚姻,對於1994年2月1日以後的未領取結婚證的不承認為事實婚姻,只承認其為同居關係,即使雙方已經舉行過婚禮儀式,但是如果沒有進行有效的登記結婚,那麼雙方的婚姻關係是不受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舉行結婚儀式後,補辦結婚登記的,視為合法婚姻關係,且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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