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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麼證明分居時間

離婚怎麼證明分居時間

當兩人的婚姻走進盡頭,一方決定離婚,而另一方不贊成離婚。在兩人僵持不下的情況之下,有一方就會採取分居的方式來進行離婚。當雙方因為離婚而對峙公堂的時候,為了讓法院判定離婚怎麼證明分居時間,又需要哪些證明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分居時間通過以下證據證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時間如何計算

(一)法律上的分居必須是感情不和導致分居

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異地工作,可能是長時間出差等等,但是作為離婚理由的分居則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也就是説,分居並不是被迫的,而是夫妻自願選擇的、有意為之的。

(二)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依一方的提出或雙方協議(含默示行為)的時間而定,如雙方意見不一致,則由法院查明;在無法查明的情況下,一般以一方提出分居時間較短的作準為宜,這樣有利於維護家庭的穩定性。

(三)不能累計計算

法律中所説的“分居”的時間,必須是持續不斷的,即從雙方最後的同居狀態結束時起至一方起訴離婚時。在“時斷時續”和“分分和和”的情況下,分居時間不應累計計算,而是以最後一次分居的時間為起算點。

三、證明分居應注意以下問題:

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説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以上就是判定離婚怎麼證明分居時間的詳細解答,不知道上面的內容有沒有幫助到大家。在實際情況中,不同夫妻的分居情況會有所不同,對於分居的時間也會不同。所以在滿足離婚條件後,法院才會做出相應的判決。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平台的在線律師,他們會做進一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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