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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婚外情需要什麼證據

一、認定婚外情需要什麼證據

認定婚外情需要什麼證據

1、根據我國的證據規則,證明婚外情的證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在訴訟中被法院予以認定:

(1)證據需要具備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具體到賓館開房記錄,其和夫妻一方的婚外情之間只存在間接的聯繫,不能直接證明夫妻一方和他人發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因為其到賓館開房既可能是用於婚外情,也可能是其工作出差時使用,還有可能是用於工作洽談之用。

(2)證據需要具備客觀真實性。

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

在發生離婚糾紛時,夫妻一方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通過公安系統的內部關係取得的,或者是通過社會上的調查公司取得的,因此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沒有出具單位的印章,所以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要證明其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根據沒有出具單位印章的賓館開房記錄,聘請律師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根據調查令所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就具備了客觀真實性。

(3)證據需要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3、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二、認定婚外情的證據有哪些

法庭認定對方出軌,證據很關鍵。由於新婚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索賠,所以一旦出軌被法院認定,無過錯方就可在財產分割上佔得先機。但由於取證難,大多數婚外情離婚案能被認定的屈指可數。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訴時,為主張對方出軌,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這些證據都屬於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都會被法庭否定。所以要注意蒐集六類關鍵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如果對方嫖娼,通常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可作為證據。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抓獲有超過普通朋友關係的行為舉止(如:擁抱、親吻等),可通過拍照攝像來取得證據。

6、捉姦在牀,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來取得證據。

三、非法同居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 雙方均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

2、 有配偶者的一方與沒有配偶者的一方之間的非法同居;

3、 雙方均沒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以及法院如何處置非法同居關係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