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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變更的原因有哪些

監護權變更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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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對未成年人享有的監護權,還是對精神病人享有的監護權,在確定了監護權之後,因為一些客觀情形發生改變,也是有可能變更監護權的。那麼實踐中,監護權變更的原因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監護權變更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二、變更監護權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變更監護人的方式主要有:

1、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2、申請變更監護人,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3、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

監護權與撫養權一樣,在經過確認之後,還是有可能出現變更的情況的。至於法律中規定的監護權變更的原因,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總結,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而變更監護權,也是需要履行實際手續的,這點大家還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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