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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重病遺棄離婚,可以嗎?

一方有重病遺棄離婚,可以嗎?

一、一方有重病遺棄離婚可以嗎

夫妻間有相互扶持扶養的法定義務,也有夫妻互相關愛相儒以沫的道義責任,在一方重病治療或需要另一方的扶助與關愛時,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即使提出離婚一般也會被法院駁回。

二、遺棄怎樣構成

1、家庭成員間的遺棄的認定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而“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

2、《刑法》上的遺棄罪

《刑法》上的遺棄罪,可以理解為遺棄家庭成員罪。所謂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首先,本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其次,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如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夫妻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其次是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

最後是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如何以遺棄罪起訴離婚

如果對方當事人有遺棄行為的,自己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需要遞交起訴狀,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所以,從上文中可以看出,一方有重病遺棄離婚,是不可以的,夫妻雙方又相互扶持撫養的法定義務,在一方重病的情況下,另一方遺棄離婚,不僅在法院上會得到駁回,而且在道德層面上説也是不妥當的,所以當事人在發現對方有遺棄行為時,是可以以遺棄罪告發,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