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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僅僅起訴撤銷財產約定可以嗎?

一、不離婚僅僅起訴撤銷財產約定可以嗎?

不離婚僅僅起訴撤銷財產約定可以嗎?

可以。

1、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在離婚以後另一方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之次日起計算。

二、離婚前對方轉移財產申請財產保全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三、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是否能夠起訴是看是否能夠滿足起訴的條件,滿足條件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撤銷財產的約定如果法院審查通過可以不用撤銷財產,離婚前對方轉移財產申請財產保全的流程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提供明確線索,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作出裁定等。